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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科创板审核员“火眼金睛” 大数据公司误导性信息披露“一看就明”

7月8日,北京木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木瓜移动”)的上市申请状态更改为“终止”,系第一家主动撤回申请材料的申报企业。

8月23日,上海新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数网络”)未经问询就主动撤回科创板上市申请。

11月14日,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拉网络”)未通过上市委审议。

11月18日,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佛朗斯”)自行撤回申请材料,审核状态变更为“终止审核”。

上述4家公司定位于科创板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行业,核心技术都是大数据业务。

大数据技术为何频频成为科创板ipo的绊脚石?是否存在以大数据技术蒙混过关?小编查询了科创板其他大数据申报企业,发现有普元信息、卓易科技、安恒信息等以大数据作为核心技术的申请企业已通过审核,那这些已通过审核注册的大数据企业有何“过人之处”?

带着疑问,小编对上述“大数据”申请企业的招股书和信披资料进行梳理,以数据的方式从几个视角进行对比和分析,希望能剖析科创板“大数据”申请企业的成败得失,能为后来申报提供相关借鉴和参考。

一、是否符合科创板的内涵要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下称“《上市推荐指引》”)要求,六大行业领域的科创企业可以被重点推荐,分别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高端装备领域、新材料领域、新能源领域、节能环保领域、生物医药领域。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根据《指引》上述要求,大数据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和范围,符合科创板的行业定位。

但《上市推荐指引》同时指出,保荐机构在把握科创板定位时,应当遵循四项原则,第一项原则是“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作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试验田,这“三个面向”的内涵对科创板定位和要求是明确的,也是不可忽视的。另外,上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指出,发行人自我评估应该重点考虑五个方面,其中之一是“所处行业及其技术发展趋势与国家战略的匹配程度”。

基于《上市推荐指引》对科创板行业的行业定位和内涵要求,小编搜索了上述大数据企业的行业关键词,相关情况统计如下:

从上表可见,相比其他“大数据”为核心技术的申请企业,木瓜移动、博拉网络、新数网络三家申请企业所处行业都是广告行业,“大数据”核心技术直接运用在广告营销业务。这就容易让审核机构产生质疑,其所处行业及其技术发展趋势难以匹配国家产业战略,难以满足科创板定位的“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内涵要求,存在以大数据技术进行误导性陈述的嫌疑。

二、依据大数据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成色”

以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是申报科创板企业在科创属性方面的硬性要求。以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表现,则是指能将核心技术进行成果转化,并形成基于核心技术的产品或服务。检验科创板申报企业以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成色”标准,应是其核心技术对应的营业收入及相关比例。

因此,小编搜阅了上述大数据为核心技术的申报企业招股书的财务数据,并对其核心技术对应的营业收入及相关比例进行了统计:

从该列表可以看出,木瓜移动依据大数据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成色”的表述是“核心技术均应用于业务经营过程中,是公司业务系统的重要支撑”;博拉网络对应的表述是“公司核心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100%”。这两家申报企业的招股书均未能提供核心技术对应收入的具体数值,木瓜移动的的收入占比甚至也无法具体表述。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他依据大数据申报企业均能披露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成色”即具体的、准确的数值,这就反衬出了木瓜移动、博拉网络等以核心技术开展经营的“成色”缺乏事实依据。

三、核心技术先进性的具体表征如何体现

核心技术的“先进性”是对科创板审核的另一重要关注内容。对此,上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对核心技术的先进性要求中指出,发行人自我评估应该重点考虑五个方面“-----第二、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在境内与境外发展水平中所处的位置;第三、核心竞争力及其科技创新水平的具体表征------”。

大数据企业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如何具体表征?小编认为,可以从申报企业的研发投入占营收比、研发人员占比、知识产权数量几个维度进行综合判断。尤其是能体现大数据企业特征的包括软件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数量,应是衡量大数据企业核心技术先进性的关键指标。

为了验证小编的推测,小编对上述上述大数据申报企业的先进性指标进行了统计:

从上表可以看出,未通过审核的大数据企业中,研发投入占比最高的新数网络,该数据仅4.88%,而木瓜移动的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甚至不到1%。同时横向对比,木瓜移动、博拉网络、佛朗斯、新数网络的研发投入占比还不到其他申报企业的一半。

另外,最能体现大数据企业核心技术先进性的知识产权数据方面,木瓜移动、博拉网络、佛朗斯、新数网络的知识产权数量同样不到其他大数据申报企业的一半。相比之下,普元信息等大数据企业的核心技术先进性的具体表征则让人信服。

四、在审核阶段的大数据申报企业情况分析

根据上述思路,小编继续梳理了处于审核阶段的以大数据为核心技术的申报企业,相关情况如下表:

小编认为,上述申报企业在行业定位方面,都符合要求科创板要求。但也不难看出,部分申报企业的核心技术成色及技术先进性表征方面存在不足。如慧辰资讯在研发投入占比以及知识产权数量方面都缺乏说服力;博睿数据的知识产权数量偏少。相比之下,宜搜天下、泽达易盛、博汇科技等申报企业的相关数据都比较出色。

小结

本文只是选择几个视角对大数据为核心技术的申报企业进行了剖析。小编想强调的是,科创板审核是公开化问询式审核的,力求把真实公司呈现在市场面前。这要求发行人“讲清楚”,同时要求中介机构“核清楚”。科创板大数据申报企业,则尤其需要关注能否以充分和确凿的数据,“讲清楚”自身的科创属性和核心技术,不能仅以大数据技术蒙混过关;同时中介机构也应以数据的方式关注并“核清楚”申报企业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其具体表征。

同时,小编认为,目前情况大数据申报企业通过上交所审核的概率偏低,并非审核机构对大数据申报企业存在“偏见”,而是相关大数据申报企业在科创属性内涵和核心技术及其先行性方面确实存在诸多不足。

另外,小编在整理上述资料时发现,除开上述问题外,大数据申报企业信披资料的充分性、易懂性和可读性,以及过度包装问题、业务模式、可持续发展能力等都是审核关注的重点。

标签: 科创板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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